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

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

浙政办发〔2018〕59号
2018-06-15

请选择您要的发布需求类型

致力于企业提供畅通高效精准实时的企业综合服务

企业诉求

融资需求

物质需求

供应链断供问题

浙政办发〔2018〕59号

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

发文部门:

省财政厅

责任部门:

省财政厅

协同部门:

责任处室:

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

印发日期:

2018-06-15

联系电话:

0571-87055741、87057615

支持对象:

小微企业

执行期限:

自2018-06-15起

政策要点

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各部门,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,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%以上,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,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%。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,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予以6%-10%的价格扣除,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。

要点解读

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,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,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,统筹确定本部门(含所属各单位)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。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,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%以上,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,其中,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%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,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、磋商文件、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、微型企业采购。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,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、磋商文件、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,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%-l0%的扣除,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,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。

立即登录